为进一步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促进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提高福建省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管理水平,日前,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修订 了《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 版)》,进一步完善了监管办法和评价标准。
据悉,本次修订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记分公式进行微调,微调的内容是对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进行修正,其目的是为了充分体现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和文明 施工与其质量安全行为的一致性,避免实体质量与行为出现较大的偏差。修订还对责任人增加了同一记分条款在单个季度内多次检查则其记分值为检查次数的平均 值,以便更加公平公正。同时,进一步明确“中止施工”、“完工登记”和“竣工登记”这三种情形的申请和审核流程,明确房建项目和市政项目应停止评价记分的 情形,增加了记分的几种情形,即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企业伪造或篡改检测报告、项目经理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和执业注册资格证书等比较恶劣行为的记分,将 房建和市政项目记分条款分别单列,并对记分条款进行了调整。